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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健忠案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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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16: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赖健忠案学术研讨会专家意见

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专家发言供学术研究内部使用及提供给当事各方作内部参考,如果当事人将之公开,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研讨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用偏袒当事人,以正义为目标、不承接明显的非正义案件;它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本研讨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与会专家:

张泗汉,著名法学家,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官学院教授。

张千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徐昕,著名法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

高全喜,著名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胡忠义,著名律师,盈科律师所北京管委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联盟主席,大学客座教授。

王发旭,著名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法部主任,法学博士。

梅德友,著名律师,中国律师法律服务联盟秘书长,金剑擎天法律事务所执行主任。

何欣荣,著名律师,北京泰泽律师所主任。

王常清,著名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胡庚杰,律师。
旁听媒体代表:

王南,著名媒体人,人民日报社主任。

夏镇龙:清风杂志采编中心主任。

周玉萍,中国影响力杂志副总编。

贺斌,中央电视台法治栏目制片人。

李强,人民法治杂志副秘书长、主任记者。

邓益辉,民主与法制时报编委、记者部副主任。

朱新民,著名媒体人,原香港文汇报记者,投诉网创办人。

姜兴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副主编。

邓秋君,法律与生活杂志高级记者。

邱慧,原腾讯新闻每日人物栏目记者,现Donews记者。

俞琴,上海报业集团界面杂志记者。

彭飞,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记者。
龙元富(著名律师,广东登润律师所大案要案刑辩律师):

      我的介绍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讲一下这个案件简单的情况,第二部分简单讲讲今天我们希望研讨的主要问题。


      这个案件很简单,2013年3月初,经山西大同做煤炭贸易的朋友介绍,赖健忠认识了刘志勇、王王占云两位山西公安干部。

       2013年3月30日,经协商一致赖与刘、王两位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为方便操作,将原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赖健忠,赖占康迪煤业80%股份,赖负责煤炭销售渠道,以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作为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买方向卖方开出一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煤款承付保证,拿到承兑汇票之后运作平台支付给赖500万元奖金(包括所有费用)。

       2013年4月2日,按合作协议将原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赖健忠。

      2013年4月8日,经协商一致,赖与刘、王两位签订补充合作协议一份。


       拿到承兑汇票之后刘、王两位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给赖500万元奖金(包括所有费用)。
      
       之后赖与刘、王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北承兑汇票总共一个亿。

       煤炭贸易只做了三笔,刘王两位即擅自停止,一心一意拿着那一个亿承兑汇票去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此之时,有个别银行还答应放贷,导致刘、王未经赖同意私自拿着那一个亿承兑汇票去找原出票单位换票八千万。贷款最终未果。
       之后,赖与刘、王还有三宗合作,均因刘、王无足够资金投入,半途而废、无疾而终。但刘、王(尤其是刘)与赖一直保持友好往来。
       第二宗合作是:

       按照刘、王的强烈要求,和刘、王、赖三人在2013年3月30日和2013年4月8日所签订合作协定约定,由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成立山西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体设立起来之后交与刘志勇等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公安局的朋友们一起玩。

       约定先由刘、王负责筹集850万元,并未言明由成铭公司出资850万元,只是明确约定这些钱最终是在刘、王、赖三人在2013年3月30日和2013年4月8日所签订合作协定约定的合伙体赚来的钱最终摊分。


         包括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50万元“品牌使用费”和赖健忠相关事务的奖金、相关费用等500万元。

        该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合作协议迄今未能如期实施,原因在刘志勇、王占云两人的恣意妄为,与赖健忠无关。
      第三宗合作是:

      刘、王、赖三人及其随从前往北京涉案前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刘志勇无意中听到赖健忠与李国洪等朋友商谈新疆玉矿相关事宜,看完相关资料之后,刘志勇主动提出想投资新疆玉矿项目,赖健忠还规劝刘志勇不要看到什么都想做,等到煤炭贸易流量做起来了,赚到钱了再说。刘志勇一意孤行,一定要做,直接给赖健忠300万元相关费用,催促赖健忠去。结果后期资金跟不上,不了了之······

      在刘志勇说清楚确实无法如期投资新疆玉矿之后,刘志勇还提出要另外给赖健忠30万元,找李国洪购买一批玉器。赖健忠没有要刘志勇另外给钱,自己想办法帮刘志勇到李国洪的玉器店买来一批价值在1000万元左右的玉器,由刘志勇指派其司机大陈等和赖健忠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捷一起到唐山,将赖健忠购买的这批价值在1000万元左右的玉器取回,交给了刘志勇。

    第四宗合作是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赖健忠作为自然人股东与河南易鑫矿业的合作;刘志勇得知后主动提出想入股,而赖健忠看在兄弟一场的份上同意刘2年内投资2000万元占河南易鑫矿业5%的股份。
      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刘志勇支付赖健忠115万元合同定金。在刘志勇资金跟不上,不想继续参与合作之后,刘、王已经派人与赖健忠进行总结算(四项合作之一并结算),确认河南易鑫矿业的转让合同不能如期的话,赖健忠退还刘、王100万元。而且赖健忠已经将其中的50万元交给了刘志勇指定的账户。更重要的是,刘志勇主动要求参与合作的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东、赖健忠作为自然人股东与河南易鑫矿业的合作项目,一直到赖健忠被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公安局的某些人滥用职权编造案由非法“通缉”之日正在进行中。另,实际上,刘、王、赖三人商谈过的合作不只是这四宗,已经付诸实施的也至少有五宗。还有在2013年9月,刘、王、赖达成一致意见说准备去收购山西省华瑞能源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企业,按照约定,刘志勇指令他的下属打款1000万元到赖健忠指定的账户,旋即出现资金断链,刘志勇提出想放弃该收购,······赖健忠当即将1000万元如数归还刘志勇。这个案件总共涉及到四个合作项目,这四个合作项目手续都是很完整的,都有合作的合同,大家也是说的很明确的。所有的事情也都是没有半点虚假,确实有这个事情,只是因为他是公安出来的,一个是原平市刑警,一个是山西森林公安局的副处长,他不懂商业怎么操作,所以这个事情就无疾而终。因为刚才我讲的群众闹上街头,堵市政府的门,后来市政府没办法了,只能把姓刘的给抓起来。抓起来以后就查他的账,有一部分钱就是赖先生办这些事情的时候肯定会发生一些费用,当时谈好了,你办成这个承兑汇票,给你五百万,办成中国风化合作又给你五百万,因为他的公司管理也不规范,他也不是公司出来的,所有关联人物都查了,有一部分钱流向赖先生这里,就把他抓起来了,这是案件大致的情况。
    第二部分,简单讲讲今天我们希望研讨的主要问题

      这个案件我分析,它案发的原因,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案件。公安知道这个案件严格按程序做是做不成的,他们一开始就背离了法制的轨道。他抓人很特别,他是先立案,然后网上追逃,把他抓起来,网上追逃他所讲的理由是什么呢?说赖健忠用假的承兑汇票骗取了成铭房地产公司五百万,而事实上这个汇票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他也已经使用过了,他们已经做了一段时间了,后面也结算了。而且他一个亿的承兑汇票也换回来八千万,汇票是没问题的,但是他说他是用假的承兑汇票骗取了这五百万。他为什么能立案呢?我也做了一个简单分析,之所以能够立案,首先是因为这两个合作者都是公安系统的人,一个本来就是原平市公安的干部刑警,还有一个是山西森林公安的一个副处长。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这个刘先生所使用的钱绝大部分都是他们公检法内部自己高利息给他的,这些钱到底怎么来的谁都不知道,案发以后,这些钱很难再回来了,他们想捞回一点钱,必须立这个案。网上追逃,经济犯罪的网上追逃,它的法定事由和程序条件到底应该怎么把握?这是我们今天这个案件研讨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个案件就这么起来的,没有这一条,它起都起不来。这是我列的今天研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它的侦查,它的第一次侦查很奇怪,在审讯室出现了至少三个到人,一般侦查就是一个审,一个记,不是,他其中有一个人不断往外打电话,而且这些电话主要是打给他们其中一个合作者,一个姓刘,一个姓王的,姓刘的被抓了,你的五百万是干什么的,是奖金还是送礼的,那个姓王的很坦诚,就是奖金,赖先生坐在里面还能听到。那个人回来也讲,还不断的骂,混帐,还报什么案!整个审讯的过程,直接的公然违法。第二,第二次的笔录,我们庭审的时候就发现这个笔录很怪,整个录音录像,我们叫同步录音录像,它完全不同步,时间不同步,内容不同步。审讯是五点钟开始,但是他放给我们的录像看是差不多六点快七点才开始,九点多才结束,时间完全错开了。还有内容也不同步,录音录像讲什么东西,笔录记的东西完全是两回事。他第一次笔录总共八页纸,前面七页纸的签名都是伪造的。当事人何欣荣先生当庭就说,这个肯定不是我签的。我们就申请让他做司法鉴定,他怎么鉴定?他直接叫办案警察拿回去,让忻州市公安局鉴定,这个司法鉴定肯定是不规范的。因为司法鉴定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肯定不能退回原来的侦查机关去处理。第二个,原本另外两个当事人就是公安系统的人,公安系统应该回避。我不谈有没有鉴定资格,至少你有直接的利益关联,肯定应该回避,但是他没有,直接让他去鉴定。这是我建议大家关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

      第三个主要问题,我一直认为批准逮捕在目前我们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叫侦查监督职能。他原来侦查机关前面这一段,包括从报案、接受案件线索的审查、立案到侦查,到证据的收集等等这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律实施,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这就是逮捕的最主要的法制意义和它的价值,也是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里面的核心理念。但事实上它提请逮捕意见书里面,刚才讲他四种合作,最后一句话都是这么讲的,失去联系,拿到钱以后失去联系。事实上他们一直在友好往来,一直到被抓,刘先生被抓,刘先生亲自跑到郑州来跟他商谈最后一个项目的合作,根本就没有失去联系,一直在很好的交往。不但跟他本人交往,跟他老婆,跟他身边的人也一直都有交往。但是他写的是拿了钱就失联了。一直到起诉意见书还是这么写,这是我要提请大家关注的第三个重要的议题。

      第四个议题,我们有徐昕教授,你年纪比我小,但是从学术来讲他是我的前辈。审查起诉更加是一个首先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司法程序,这个在目前整个全世界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把审查起诉作为一个独立程序,这是中国特色的东西,其他国家没有这个东西。你独立设置这个程序的含义是什么?我的理解就是,用我的话讲,检察院没有定罪的权力,但是他有除罪的权力,他认为不够犯罪的案件可以不起诉。我曾经做过一个课题研究,叫不起诉的实体根据是什么?不起诉一般是一个程序,但实际上它是有实体根据的。他报案以成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报案的,你是三个人的合作体,合作平台也不是成铭房地产公司,是另外一个公司叫康迪煤业有限公司,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检察院怎么干?拿着一张纸在慢慢念,一张纸可以念一个小时,他说我要念清楚一点,让大家听清楚一点。然后拿着起诉书,逮捕意见书,也做证据来使用,我当时说你混帐,知不知道什么叫证据?法官只能躲在后面笑,也不做声。审查起诉的侦查监督职能怎么发挥?

      最后一个问题,我认为前面的程序我不管,因为我没介入,我从审判阶段介入的,前面是另外几个律师。法院从8月份开始受理了这个案件,12月份通知我第一次开庭,到现在7月份了,马上就一年了,庭也开了六次了,到现在为止,不但说结不了案,庭都没开完。那我们怎么办?因为我记得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讲的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如果不能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法定期限内审结,必须放人,或者确有需要继续审理查证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九十六条写的很清楚的。今天有劳大家来跑这么一趟,坐在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就归结到这个问题。当事人最基本的人权,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怎么保障?
胡忠义(著名律师,盈科律师所北京管委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联盟主席,大学客座教授):

      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法院就是一个超审限,超审限怎么办?刚才龙律师介绍背景的情况也说过一个问题,如果法院超过了审理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变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是现在如果不存在刚才我们谈到的批准的延长期限,我们解决的途径,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接着还有一个问题,法院又不给你变更强制措施怎么办?我们律师不可能跟法院去决斗。这是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在法院工作将近二十年,做了十年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我和我的同事们有的时候也这么做了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内部往往都予以内部认可的,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比较特别,这个案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这个案件可能有政法委或者上级法院或者有重要的领导人的一些干预。

       我想按照您的这种做法,唯一的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我们所知道的信息就是超审限,这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向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甚至向政法委来反映。当然我们今天通过召开这种研讨会的方式,让我们在座的诸位普遍的都认为法院这种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徐昕(著名法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

      现在已经是审判阶段,我个人认为我们更多的是需要关注案件核心的问题,而不是太多的细节。

       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这里被你抓住了其中有一项是完全不同步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上的违法,涉及到证据上的造假。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不是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证据笔录造假的问题。但是你接下来的问题,你要求他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他如果不交,你真的没有办法。因为强制性的是重大案件,他如果不给你,你也没有办法。但是你已经抓住了一个很重要的,我觉得已经足够了。

      你提供的这个材料,有三点可能是你的辩点。第一个就是关于讯问笔录上的笔迹问题,笔迹鉴定,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只要是有鉴定的话,鉴定一定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内蒙古有一个案子,我在他的鉴定上找到了一百多个问题,所以他的鉴定由公安机关鉴定,本身一定是漏洞百出,加上程序上的问题,以及他签名非常确定肯定不是他签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这个点就会涉嫌到伪造证据,伪造讯问笔录,可能是最后一页是真实的,中间全部是他编出来的。加上你的同步录像的伪造证据,以及你后面也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被隐藏了,所以综合起来,你就可以找到大量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可能涉及到检查机关隐匿证据的问题,隐匿证据和伪造证据是涉嫌犯罪。就此如果对他进行控告,我觉得可能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因为这是他的硬伤,如果你要辨程序问题,一定要抓他的硬伤,如果抓他的小节,可能有时候就被模糊掉。我刚才提到的几点都是有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同步录音录像,笔迹的伪造,以及最后鉴定本身的问题,以及原来的协议是客观存在,但是它没有存在,原来的协议怎么证明它可能存在呢?你的案卷中相关材料我大概看了一下,第一个客观证据就是2013年4月8号,三个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合作协定。最后一句话说到,未尽的事宜,三方协商,未定的,按原协定办,原协定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康迪煤业公司是在2013年4月2号,按照三个人在3月30号签订的合作协定,已经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为赖健忠,根据这个协议来变更,当然还有更多的,我们没有详细按照材料,有更多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案卷里没有,究竟是检察院隐匿还是公安隐匿,这是可以控告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一个是关于笔迹的问题,一个是关于隐匿证据的问题。

      第二个点,这个案子比较明显,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我们要给它一个定性,它是一起商业合作,主要是以提取佣金的方式来去运作的一个商业模式。这样一个商业模式,我们粗看起来是很正常的一种经济纠纷,即使他认为这个钱不应该给他,也应该通过民事的途径追偿这些钱。不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很典型的他是一种经济纠纷。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多人在场,其中是有人给外面打电话,讯问他的合作伙伴,这个合作伙伴就涉及到关于这些问题,他听到了。这一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最关键的。

      龙元富:这一部分被剪掉了。

      徐昕:这一部分有的话,就能证明他是插手经济纠纷是非常明显的。当事人能够描述这些过程,也是其中一点。第二个问题,他两个合作伙伴是从公安出来的,有一个被抓了,还有另外一个在公安在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插手经济纠纷的一个有利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在职人员经商的证据。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去控告的,所以我觉得从目前看到的材料,我就说这些内容。
     王发旭(著名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法部主任,法学博士):

      第一个,关于公安干警在职经商这个问题,应该是硬伤,但是本案的关键,更关键的是很多公安干警,借他们钱追不回来了,这是很关键的。但是这个东西你好像没有太多证据,但是这个东西你披露出来,怎么披露出来?比如你听到这个信肯定有来源,有些证人,甚至是被告人的家属,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这也是证据,这个证据虽然是认定这个事实不一定认定上,但是大家对这个事心里是确认的,对这个案件还是很关键的,拍照拍到你的辩护词上,这个东西很重要。甚至你形成材料,向媒体反映,监督也好,还是向上级领导包括院长,包括检察长反映,这个很重要,这个应该固定下来。不管你的证据来源怎么样,只要是律师,我有证据就行,不是你自己编的就行,这个问题很重要。

      第二个,关于他这个笔录,前七页都是假的,签字人的指纹假的,只要你有复印件,原件是销毁不了的,现在可能还没出鉴定结果,不管出于没出,这个东西前七页拍到你的辩护词,当庭举报,人民法院应该给你一个说法,要有一个回复。从根本上来讲,这个案子所有的证据可不可采信,你都涉嫌犯罪了,根本上来讲,是整个证据体系坍塌。

      第三个,你谈到笔录和录像根本不一致,这个情况好像很多案子当中都存在。也不是上纲上线,你们这个案子就是从根本上制造假案,可能做这个笔录的时候,这个人和前七页笔录是假的还未必是一个警察,有时候你控告这个警察,其他的还有效,他给你玩这个,他的笔录和他的录像内容根本不一致,甚至是完全相反,那也是伪造证据,也是当庭控告,形成书面控告材料,拍到你辩护词上,辩护词你是公开的,可以印上一百份,向各个媒体,向上级审判机关寄一寄,可能效果更好一些。对解决这个问题来讲更快一些。

       最后一个谈一下超期羁押这个问题,我以前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不太算一个问题。但是现在你抓到他一点,一切东西你应该给我一个书面的东西,比如检察院说延期了,过后补一个东西,延期你得有延期裁定,你逼着他要,掐住他的时间,我到最高法院延期,可以无限延期。我原来接触一个案子,延期七次,最高法院还给他批,我说最高法院太不严肃了!你这个审限,你总有办法延期,但是我的当事人在羁押,羁押和审限这块,只要在审限之内就可以羁押,因为审限开了口,有限期,虽然理论上有争议,但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角度来讲,他没想到你能延期七次八次,这个案子延期三十年二十年,这个人死了,不用审了。从学术上,你这样立法行不行?拔拔高,全国探讨探讨,是不是也是一个好事,从这四个角度来讲,对这个案子的解决会有一些帮助。
      何欣荣(著名律师,北京泰泽律师所主任):

      我比较赞同前面几位提出的建议,你认为他超期了,咱们依据法律,我给你提供一个意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这是咱们律师的手段。律师你要依法,依据证据,来提供你的申请,这是你律师应该做的手段。

      还有一个,你在辩护这个案子里头,如果你发现某一个证据是错的,或者某一个证据是有问题的,刚才你提出来,比如录音录像不同步的问题,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笔体的问题,没关系,咱们也有合法的方式来提出。包括你可以搞证据排除,甚至你可以申请法院不采纳这种证据。刚才王律师说的非常好,你申请鉴定,认为这个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签字,用一种合法的手段去做刑事案子,这样对律师包括对咱们的当事人都是一种保护。
     高全喜(著名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点,民事纠纷现在很多演化为一种刑事问题,这里头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普遍的原因可能在于公职人员非法参与到老百姓日常的民事纠纷中,很多案件假如针对老百姓之间,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了,这个事情就按照正常民事纠纷来解决了。为什么中国很多民事纠纷最后演变成非常匪夷所思的刑事问题,非常违法的一些东西,无论他最后结局是什么,拥有公权力的部门机构和个人,他是违背他的职业要求还有相关规定,大量以隐形的方式介入到正常的经济生活中。经济生活里总是有一些赔和赚的风险,从理论探讨,这是一个中国特殊的现象。这可能在法治社会不大会出现这种情况,公职人员不敢轻易参与这些事情,他知道自己的边界。这是中国目前存在的大量问题,比较正常的一个民事问题,通过民事来解决,但是最后演化成一个刑事问题,变成一个诈骗罪,可能很多时候由于他是公职人员,而且你这个事实本身也是两个在职的警察参与这个公司,这是不符合现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他不能参加,作为辩护来说,这个事实本身可以铺垫一下,这是可以探讨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在目前整个审讯期间还有材料的真伪、造假以及羁押程序这方面,很多我们执法部门,无论是检察院、公安,确实是有点不能中立,维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纯粹的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以事实以法律为准,总是有些偏袒,你能拿到很多证据证明他们是偏袒的。比如你刚才谈了很多证据,我觉得不一定要举报他们,控诉他们合伙犯罪或者个人犯罪,但至少他是你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一个,大量的,证明这个机构不中立,这个案子的判决,从法律角度来讲,最后法律是维护人权,我们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你作为第三方不能中立客观,当事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讨论这个案子,提升到一个理论水准,这是我们呼吁的。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查机关,当事人的权利是他思考的一个中心,以法律证据为基准,不能在这里有偏袒,甚至更不能有违法的现象。我们在案子辩护中并不一定另起一个案子,指控他们违法,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他是不中立的,他是有违背司法的,使你的辩护词更加有力度。
      张泗汉(著名法学家,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官学院教授):

       大家说了很多很好的意见,我感觉我们研究一些问题不要孤立的、表面的、零散的来看,你孤立的、零散的、表面的看这些问题,有些很明显的错误。不仅要指出这些错误,我们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错在哪?这个错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这是我们要解决的。

      这个案子我一开始就讲,这个案子指控他诈骗犯罪,从四个事实还有四笔,这四笔我们现在抓住什么?是抓他的一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成立,程序违法等等一些问题。光这些不能否定他这个事实,得不出他这个结论,不具体,我们还要深入的来看。

       倒过来说,证据,说这个笔录是伪造的,哪一个笔录是伪造的?是哪一个讯问的笔录是伪造的,是不是所有的笔录都是伪造的?不清楚。你指的是哪个?很多讯问呢,这个伪造,根本不是我签名的,说是我签的名,这是一个伪造,还是说你这个签名伪造还是你这个笔录本身是假的,我根本就没说。我说张三李四,你说王五吴六,根本不是这回事,笔录是伪造的。如果你这个记录的不完整,我说了很多,你记的很少,你没有如实反映原意,那就不是伪造的问题,是这个笔录有缺陷,纠正。笔录一定要和事实联系起来,哪一次讯问,比如说我诈骗,你给我搞一个合作协定,你给我开一个承兑汇票,我给你五百万奖金,结果最后汇票兑现不了,这么几个事,导致他就没成,五百万骗不着了。是不是虚假隐瞒了真相,掩盖了事实,使得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我把这个钱给了你了,如果是这样,他是骗。如果不是,他就不是骗,那就是一种经济纠纷。这些要有证据来支撑,承兑汇票是真的是假的,就是骗,承兑汇票如果不是假的,如果是真的承兑汇票,兑现不了,有很多原因,过期了,兑现不了,就不涉及骗的问题了。给我开了汇票,给你五百万,骗没骗他,某一次讯问,这个讯问是不是是否骗的事实的讯问,你这个证据先不说他伪造,这个证据本身就不能成立,就不能采用。还有录音录像的问题,不是全程录像,中间一段,后面隔一段,你录像录的哪一段事实?泛泛的讲,没效。哪一段,哪一个证据,要讲这个,这样讲,你对照他那个指控,你这个证据肯定不能用了,你这个证据不行了。你这个证据不能用了,你定不了我的罪。这样联系来看,我们做这个案子这么做,你才能做的扎实。不然的话,你孤立起来看这个,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没多大意思。还是要结合本案具体的事,对应来研究是还是不是,这样就会站得住,比较有利。

      还有讯问的时候,必须两个人,这法律有规定的。他是两个人吗?只有一个人,另外一个是退休的人,退休的人是在旁听的还是办案人员?是退了休的,打电话,是不是一个人在那儿审案子?是一个人,在这上面你这个讯问本身合法性就有问题,有这样一些事实,联系起来,这样才是比较有利的。
     张千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

      我想你这个案件主要是涉及三类问题,一个是门槛,你这个案件本身应不应该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

       大家刚才已经都提到了,关于公安政府工作人员经商,在发生纠纷以后,其中一部分人员,因为他在体制内,他就可以利用国家机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案件听上去好像是有点这个味道,但是到底是个什么情况,根据你现在提供的信息,我们是掌握不到的。你这个案子,当事人不多,就三四个人,一个是三个人签订了协议,还有一个是成铭的法人代表。

      可能用了成铭的钱,给他打了好处费,成铭作为一个公司去举报的,赖先生经常拿着钱失踪,这是公安起诉书里面写的。当事人对公安这个起诉书有没有解释,他认不认可这个版本,刘志勇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背后还有谁牵扯到,我们都不知道,到底谁想整他或怎么样。刘志勇原先是原平市公安,在做生意的时候,他仍然是在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就是一个我们说的普通的民事纠纷,公安为什么要介入呢?公安介入对他有什么好处?到底背后是谁在指示他介入?

       成铭公司去举报,很有意思的,这四五次居然把钱都打给他,又来举报,可能是举报他诈骗,你怎么一次接着一次被诈骗呢?这里面肯定有不正当的内部关系。

      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证据问题,像录音录像还有笔录时间都不一样,而且签名不是他的,是不是在这方面能够穷追猛打一下,争取一个比较中立的鉴定。
      梅德友(著名律师,中国律师法律服务联盟秘书长,金剑擎天法律事务所执行主任):

      大家认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人说采取控告、媒体关注等等这些方法,可以,但是这个肯定要把握好尺度。案件归案件,有时候不能把案件当事件,有时候把案件当成一个事件的时候,如果掌握不好,咱们很被动,这样也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当事人,也不利于我们自己。
      王常清(著名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根据您这个提纲里面所谈到的伪造签名的问题,这个鉴定的问题。因为他如果公安内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个肯定存在一个回避问题,这个您可以向法院进行坚持,或者向上级领导去汇报,向院长汇报,您最后能争取到由司法系统,司法部下面的这些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还是很有希望的。最差的结果,也能够让异地的公安鉴定机构来鉴定,这个应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即便是这样,这个结果也不一定能够反映客观情况,他们可能有一些手段,把这个鉴定做的不符合这个客观情况。我觉得这样的情况,因为您现在手里应该有假的鉴定,比如咱们这边自己先通过鉴定机构来做一个鉴定,来对抗对方,或者通过一些专门知识的人,出一个书证审查意见,你也可以比对,认为这个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如果开庭的时候,申请有专门知识人来出庭,通过这个制度来制衡他这个假的鉴定结论,这也是一个方案,这是我说的鉴定的问题。

      您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您是复制了全部录音录像吗?

      龙元富:他只有一份,我现在申请让他给我全部的,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回复我。

      王常清:这一份让你复制了?

      龙元富:也不让复制,只是看。

      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可以复制的,特别开完庭以后。

      龙元富:最高法允许,最高检不允许。

      王常清:检察院可以不让你复制,但是交到法院了,应该让你复制。

       龙元富:但是法院还是不让你复制。

       王常清: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比对,发现他内容确实不核实。
       龙元富:不用比对,一看就知道。

      王常清:我们也遇到这种情况,两分钟说了三四篇,根本对不上,当时公诉人是这么说的,我们同步录音录像只是证明没有逼供的问题,他签字了,就是证明是说他的,一切以笔录为准,这个明显是强词夺理。可以把他的笔录打掉。其他的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无期以上的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至少站在我的立场上,我认为如果这种案子,你这个案子应该标的过千万了。

      龙元富:总标的是2917万;有一个合作当时确认没钱搞,赖键忠当即将1000万元奖金(包括相关费用)退回给刘、王了。

      王常清:明显是有可能判无期的案子,像这种案子如果他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他那些笔录都应该是违法的。还有您所说的隐匿证据的问题,我简单问一下,笔录里面对于这份原合同是怎么说的?就是仅限于这里边?

      龙元富:他从来没问了,有意回避这个问题。

      王常清:你申请这两个人出庭了吗?

      龙元富:申请了。

      王常清:这两个人出庭是必须的,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如果他出庭,你问他,之前原协议到哪去了?申请这两个人出庭,这应该是最基本的,开庭开那么长时间,开什么呢?连证人都不让出庭。其他的也就没什么了。另外我简单说一下,您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院提交过吗?

      龙元富:这个可以考虑。

      王常清:实在不行还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应该还是能给你出一个东西的。检察院一般我们交的这种,他都会给答复意见的,因为检察院有文。
     贺斌(媒体代表):

      我是刚看了一下材料,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感觉咱这个材料能体现出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违反逻辑。我把这个时间脉络梳理一下,发现三个问题,第一四次失联不符合逻辑,每次从报案、立案到最后抓捕,中间的时间逻辑顺序上是非常生硬的,13年两次,到了14年4月8号的时候是属于通缉,然后双方又进行了合作,又合作了两次,报案举报人家,又合作两次,这很不符合逻辑。第二点,报案的节点也是存在蹊跷的,我在梳理这个时间点发现,从14年1月28日到14年10月25日,对方这段时间都没有报案,是从2015年2月3号到5月9号报案,奇怪的是,对方从14年就报案了,你从2015年2月3号正式立案,立案以后,过了十天时间,又再次立案,又过了两个多月,又再次立案,感觉不太正常。第三点,公安办案的文书字眼上颇有深意,比如从原平市公安局开具受案登记表,0004号这个文件,他在立案的时候,登记的是95万+20万,110万,最后到起诉书和抓捕的文书上却写的是115万,这里面相差5万元,作为一个报案人连基本的数据都没搞清楚吗?这是一个问题。所有提交立案的登记表上,最后一句话,再无下文,并没有说失联,找不到人了。而在后面起诉书还有抓捕文书上,全写的是失去联系。

      还有一点,我们证据当中有一个合作协定,因为我只能看到这份,其他看不清楚,合作协定非常简单,其中并没有明确约束双方的违约责任,只是说双方应该怎么去做这个事,权利上和义务上,并没有说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完成合同规定事项,是否构成刑事诈骗了?我理解是否是一种经济纠纷,而不能把它上升到刑事定罪。
     龙元富律师:

       经过一个下午热烈而卓有成效的学术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认为:赖健忠案,从成铭公司的报案,原平市公安局的立案,尤其是编造虚假理由网上追逃,到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大肆制造假证、隐匿核心证据)、非法逮捕,再到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审查起诉……整个司法程序根本违法,某些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有明显的非法取证罪、徇私枉法罪等渎职侵权犯罪嫌疑……

      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已经十个月了,开庭六次五天半,庭还没开完……何时才能结案只有天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一审法院早就该放人(最低限度应该取保候审)了,辩护律师反反复复反反复复跟法院沟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变更强制措施”相关事宜,法院迄今不能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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